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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南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2021年11月10日)
    发布时间:2021/11/19 | 编辑:常青华打印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重庆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渝委组〔2017〕196号)、重庆市委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渝教工委发〔2020〕18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现就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等有关事宜做如下规定。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一条 交纳党费的人员。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所有正式党员、预备党员应当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接收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开始交纳党费。

    第二条 党费的计算基数。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不同类别党员的党费基数具体计算办法。

    1.在编及参照在编管理的教职工党员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津补贴+绩效工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个人所得税

    “绩效工资”为重庆市人社局、财政局核定的各岗位的绩效工资水平(理论值);“个人所得税”以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各项数额之和作为应纳税税额,按照国家规定个人所得税税率进行计算。

    2.在校工作的其他党员

    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相对固定的收入-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个人所得税

    全职博士后党员以每月基本工资为计算基数。

    3.实行年薪制的教职工党员

    实行年薪制的教职工党员,不兑现年终(季度、半年)绩效的月份,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交纳党费,年内一般不变动;兑现年终(季度、半年)绩效的当月,按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基数计算,交纳党费超过1000元,可以1000元为交纳限额,自愿多交者不限。

    4.离退休教职工党员

    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对纳入社保发放离退休工资且工资不好拆分基本养老金和津补贴的离退休教职工党员,按养老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党费交纳基数,基本原则是与同类收入的离退休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数额大致相当。

    5.学生党员

    在校全日制学生党员按照每月0.2元标准交纳党费;毕业后尚未就业且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党员交纳党费,可参照在校全日制学生党员标准执行;在职人员就读硕士、博士按在职人员工资收入的相应比例交纳党费。

    第三条 党费的交纳比例。不同收入档次的党员按照不同比例交纳党费,需按“全额累进制”计算。

    在职教职工党员,每月党费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计算基数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计算基数的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计算基数的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计算基数的2%。

    离退休教职工党员,每月以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在校全日制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四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方式。党员应每月按时、主动向党组织交纳党费,原则上为每月支部主题党日时间。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补交党费。补交党费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党组织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五条 党组织上缴党费的程序。党支部应在每月25日前确保党员党费交至学校党费账户,并将《党员交纳党费明细表》上交二级党组织。二级党组织应分别在每年6月下旬和12月下旬将《二级党组织党费交纳清单》交至党委组织部。

    第六条 核算党费基数的时间。每年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原则上以当年1月份工资核算,年内一般不变动。年内工资晋升、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可以待下年度重新核算。

    第七条 生活困难党员交纳党费。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二级党组织审批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出国(境)党员交纳党费。出国(境)定居的党员,从党组织批准停止党籍之日起停止交纳党费;出国(境)保留党籍的党员,出国(境)6个月以内,向所在党支部预交党费;出国(境)6个月以上的,可预交党费,也可在出国(境)前向党组织明确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

    第九条 大额党费交纳方式。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性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做法是由党员所在的二级党组织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加盖党委印章后,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按规定程序转交上级党组织。

    第十条 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处理方式。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二级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十一条 党费的使用原则。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二条 党费的使用范围。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二)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三)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四)补助生活困难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

    (五)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六)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七)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上述党费使用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项目之外的其他项目以及由此产生的直接、合理的相关费用,能否从党费中列支,由各基层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党费划拨的比例。学校将每年收缴的党费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市委教育工委,并按照一定比例返还至各二级党组织专门党费代管账户,余下党费作为学校党委的活动经费。

    第十四条 党费使用的审批。按照党费管理权限,严格执行党费使用审批制度。每年年初,各二级党组织应根据党支部的工作、活动安排,在返还党费中向党支部预算一定额度党费。党费预算和每一笔开支,必须由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单笔50万元以下的学校代管党费使用,由学校党委授权党委组织部部务会讨论决定;单笔50万元及以上的学校代管党费使用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章 党费管理

    第十五条 党费账户的设置。学校党委设立党费代管账户,由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财务处代办,会计、出纳分设。学校党委为各二级党组织设立专门党费代管账户,用于学校党委下拨党费和工作、活动经费的报销等。

    第十六条 党费的规范使用。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二级党组织应设立党费管理账簿,党费的收入、支出、结存等情况应详细记录在党费管理账簿上,便于公开和检查。

    第十七条 专人负责党费管理。各基层党组织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切实做好党费情况公示公开。各基层党组织要将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党员大会或党的代表大会上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学校党委每年向市委教育工委报告党费收支使用情况,向各基层党组织公布党费收支使用情况;各二级党组织每年向学校党委报告党费收支使用情况,向党支部和全体党员公布党费收支使用情况;各党支部每年向所在二级党组织报告党费收支使用情况,向本支部党员公布党费收支使用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党费收缴、使用、结存的余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使用效果;党费下拨情况;等等。

    第十九条 加强党费工作监管。各二级党组织每年都要定期检查本单位和所属党支部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并向党委组织部报告。党委组织部将不定期对二级党组织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并逐步试行党费审计制度。

    第二十条 落实党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法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西委〔2017〕1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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