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

PARTY_CONSTRUCTION

当前位置:首页 > 党群工作 > 纪委工作 > 正文

  • 组织机构
  • 党建动态
  • 规章制度
  • 通知公告
  • 主题教育
  • 理论学习
  • 纪委工作
  • 工会教代会
  • 统战群团
  • 离退休·关工委
  • 【清风橘苑】案例解析:逢年过节收点烟酒茶、购物卡,“小额即无害”?
    发布时间:2026/09/25 | 供稿:刘昭暾转 | 编辑:刘昭暾 | 审核:谭志友 王雪峰 刘昭暾打印

    逢年过节收点烟酒茶、购物卡,“小额即无害”?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不仅是一句警示,更是党纪国法不容试探的底线。然而现实中,仍有少数党员干部纪法意识淡薄、侥幸心理作祟,认为逢年过节收点红包、购物卡,只要单次金额小,即使多次收受也够不上犯罪。


    别把“小额收礼”当成受贿“安全线”。只要财物背后指向权力、连着请托,单次金额再小也是权钱交易,一旦累计数额达到追诉标准,同样难逃法律严惩。

    纪法红线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十五条规定,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典型案例

    某县县委原常委、县政府原副县长刘某,连续多年在春节、中秋节等节日期间收受辖区企业主吴某所送购物卡及烟酒礼品等。刘某错误地认为:“单次就收个几千元的财物,顶多算是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够不上犯罪。”经查,刘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吴某在相关工程项目承揽上谋取利益,收受吴某逢年过节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万余元,且从未回礼。最终,刘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因犯受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条分缕析

    “一次不过几千元,又是逢年过节收的,怎么会构成受贿?”一些党员干部正是陷入了“小额即无害”的认知误区,拿“人情往来”当掩护,把单笔金额不大的财物当成受贿“安全线”。对此,《解释》第十五条作出规制,“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读懂这一规定,要准确把握以下两点:

    一、是人情往来还是“感情投资”?所谓“小额节礼”的背后可能藏着权钱交易

    正常的人情往来,通常建立在真实的私人交往基础上,讲究有来有往、财物价值大体相当。而吴某连续多年单向给刘某送礼,看的不是二人的“交情”,而是刘某手中的权力。

    更要看到,这种“感情投资”往往具有长期性和隐蔽性:有的先借节日走动套近乎,长期送礼联络感情,待时机成熟后再向干部提出请托;有的得了好处,又继续借着过节送礼与干部维系关系。如果只盯着某一次送礼时有没有“请托事项”,就容易错把行受贿双方的长期利益往来,拆分成一笔笔“无关紧要”的小节礼。

    《解释》第十五条明确划出红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这一规定透过现象看本质,把行为人长期的“感情铺垫”和最终的“谋取利益”连起来算总账。妄图以“当时还没请托事项”为借口,把已经收受的财物排除在受贿总额之外,法律对此绝不容许。

    本案中,吴某长期向刘某送烟酒、购物卡,刘某则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吴某承揽工程项目。结合双方持续的财物往来和请托谋利关系,这些看似不起眼的“节礼”,实质就是披着“人情”外衣的权钱交易。

    二、单笔金额小就能规避刑罚?“化整为零”行不通,多次受贿必将累计计算犯罪数额

    有人误以为,既然一般情况下,受贿罪的入罪标准以3万元为起点,那么每次只收几千元的财物就没问题。这是错把受贿罪的入罪门槛,当成了收钱的“安全线”。

    《解释》第十五条“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的规定旨在严密法网,防止行为人通过“化整为零”规避刑罚。必须清醒认识到,多次小额受贿绝不会因单笔金额小,就改变犯罪实质。倘若只看单笔数额而不算总账,就会出现“一次收大钱要承担刑事责任,拆分成多次收小钱反而能逃避法律责任”的荒谬结论,这显然违背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本案中,刘某多次收受吴某财物共计8万余元,已达到受贿罪的入罪标准。一次收个几千元看似金额不大,但受贿的账从来不是“一笔一清”。只要以权敛财,这些“小账”累计达到追诉标准的,就会受到法律严惩。

    廉洁提醒

    勿以恶小而为之。贪腐往往是从收受一条烟、一瓶酒、一张卡开始的。党员干部必须摒弃“小节无碍”的侥幸心理,切莫在金额上耍“小聪明”,看着不起眼的“小意思”,日积月累,终会变成压垮人生的“大代价”。守住廉洁底线,就要从第一次拒收做起,不因礼轻而失守,不因数小而放纵。



    来源:纪监人学苑

    - 您是第位访问该页面的朋友~ -
    • 概 况
    • 所 徽
    • 立所精神

    柑桔所成立于1960年,位于重庆市北碚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缙云山麓,风景秀丽的嘉陵江畔,毗邻大磨滩湿地公园,占地面积1918亩,是唯一的国家级柑桔专业科研机构,正在打造国家柑桔公园。点击查看【建所60周年工作回顾视频】

    •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歇马街道
    • 电话:023-68349709、68349708
    • 传真:023-68349712
    • 网址:http://gjs.swu.edu.cn

    所徽“天圆地方”,反映中柑所人“壹志嘉树”,以推进柑桔科技进步、产业发展为立所根本之严谨风格和博大胸怀;核心的圆形简洁勾画出“柑桔”、形象反映出中柑所专注柑桔科研的行业特征;而围绕主体的弧线代表了科技,象征着中柑所人“修远求索”的治学态度,求真务实的科研精神;星形元素立意中柑所人志在建立一个“方圆”宇宙之间柑桔科研领域的一颗的明星,闪闪发光,惠泽全人类。

    “壹志嘉树,修远求索”,分别选自中国历史上第一位伟大的爱国诗人屈原《橘颂》和《离骚》中的名句。这八个字是五十年来柑桔所人传承积淀下来的优良传统、精神风貌及办所理念的高度浓缩和凝炼提升,并与中国数千年博大精深的文化底蕴和人文精神相互交融辉映,寓意深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