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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风橘苑】纪法学习:监督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谈话函询、廉政谈话,到底怎么分?
    发布时间:2026/10/14 | 供稿:刘昭暾转 | 编辑:刘昭暾 | 审核:谭志友 王雪峰 刘昭暾打印

    这五种谈话到底怎么区分?哪一种意味着已经发现问题?哪一种后续还会产生一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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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简单按照“由轻到重”排列的。


    监督谈话:重点是监督“一把手”履责和自律情况

    2026年1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党委(党组)对下级党组织“一把手”开展监督谈话工作办法》,对监督谈话作出专门规定。

    其中,第二条明确,监督谈话是党委(党组)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同下级党组织“一把手”就以下两方面情况开展的谈话:

    • 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
    • 严格自律情况。

    由此可以看出,监督谈话有三个突出特点。

    第一,谈话对象比较特定

    主要对象是下级党委(党组)、单位党组织“一把手”,不是面向所有党员干部普遍开展的一般性谈话。

    第二,谈话内容比较集中

    既谈管党治党责任,也谈“一把手”自身廉洁自律情况,目的在于加强对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的日常监督。

    第三,不以已经查实的问题为前提

    开展监督谈话,并不必然说明谈话对象已经存在违纪问题。谈话可以结合日常监督、巡视巡察、审计监督、信访反映、考核评价等方面情况,指出责任落实和廉洁自律方面需要注意的问题。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党委(党组)对下级党组织“一把手”开展监督谈话工作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党组织采取谈话方式处置问题线索或者开展任职谈话、诫勉谈话,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一句话概括:

    监督谈话主要谈责任、谈履职、谈自律,重在加强对下级“一把手”的日常监督。


    提醒谈话: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扯袖子”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

    另,该条还规定,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

    这里的关键词是“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也就是说,提醒谈话主要着眼于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问题可能尚未发展为违纪行为,但已经出现值得注意的倾向,需要组织及时提醒。

    例如:

    • 工作作风出现松懈倾向;
    • 与管理服务对象交往界限把握不严;
    • 落实“一岗双责”不够到位;
    • 有关行为虽然尚未构成违纪,但存在廉洁风险;
    • 群众反映的一般性问题需要及时提醒。

    ⚠️提醒谈话不是纪律处分。

    一句话概括:

    提醒谈话主要针对“已经出现苗头,需要及时提醒”的问题。


    诫勉谈话:不是一般提醒,而是严肃警示整改

    同样是“谈话”,诫勉谈话的严肃程度是高于提醒谈话的。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现领导干部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

    另其第十九条还规定,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具有规定情形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

    因此,诫勉谈话通常针对已经发现的具体问题,主要适用于:

    • 存在轻微违纪问题,需要进行警示教育;
    • 已经构成违纪,但依规免予党纪处分,改以诫勉等方式处理;
    • 虽不构成违纪,但已经造成不良影响,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诫勉。

    诫勉不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党纪处分种类,也不属于《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的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方式。

    但是,诫勉是第一种形态中,唯一有“影响期”的处理方式。

    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其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和一定期限内的提拔使用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谈话记录、诫勉材料也会归档管理。

    一句话概括:

    诫勉谈话主要解决“问题已经比较明确,需要严肃警示并督促整改”的问题。


    “提醒谈话”和“谈话提醒”,怎么区分?

    之前咱们专门有过辨析的文章,文后会再次附上,方便查阅。


    谈话函询:已经进入问题线索处置程序

    谈话函询与提醒谈话、监督谈话最大的不同,是它属于问题线索处置程序。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谈话或者函询方式,要求被反映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因此,被谈话函询通常意味着:

    • 纪检监察机关已经收到有关问题反映;
    • 有关问题已经进入问题线索管理和处置程序;
    • 被谈话函询人需要针对具体问题作出说明;
    • 纪检监察机关将根据说明和其他材料作出后续处理。

    谈话函询本身就是了解情况、核实问题的一种方式。经过谈话函询,可能予以采信了结,也可能要求作出说明、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责令检查;发现存在违纪问题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还可能转入初步核实等程序。

    一句话概括:

    谈话函询主要解决“组织上收到了有人反映的具体问题,需要本人向组织说明”的问题。


    廉政谈话:常见但边界容易模糊

    与前四种谈话相比,“廉政谈话”更像一个功能性、实践中的称谓。

    实际工作中,常见的廉政谈话包括:

    • 任前廉政谈话;
    • 集体廉政谈话;
    • 节前廉政谈话;
    • 重点岗位廉政谈话;
    • 廉洁从业谈话;
    • 新入职人员廉政谈话。

    说它边界容易模糊的原因,就在于有的廉政谈话与干部任职谈话一并开展;有的属于日常廉洁教育;有的结合重要节点进行纪律提醒;有的也结合岗位风险或者监督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开展。

    一句话概括:

    廉政谈话主要解决“怎样教育干部廉洁履职、防范廉洁风险”的问题,但是否针对具体问题,要看谈话的目的和内容。


    来源: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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